浏览次数:2715次发布时间:2016-3-22 14:30: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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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工作人员
第93条【国家工作人员】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,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。
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、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,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,以国家工作人员论。
国家工作人员 |
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|
(1)国家权力机关、行政机关、司法机关、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|
依照法律从事公务 |
(2)参照公务员条例管理的党、政、机关人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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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立法解释规定的3种人:
①依照法律、法规规定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;
②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;
③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,但在国家机关中行使职权的人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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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|
国有公司、企业指国有全资公司、企业;人民团体(如乡级以上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),区别于社会团体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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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机关、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|
行政委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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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|
立法解释: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公务(7种公务)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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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陪审员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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